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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縣金山鄉婦人黃淑卿兩年前騎單車被公車撞死案,原被警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移送的公車司機洪國,獲檢察官不起訴。婦人的丈夫不服提起再議,高檢署發回由基隆地檢署更換檢察官續行偵查後,日前仍維持不起訴處分。

 

而當時違停的休旅車駕駛李國祥,最初只被警方列為關係人,反被檢方認定造成「路障」是肇事主因,已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,目前一審法院審理中。

不起訴書指出,二○○八年十月廿六日上午七點多,李國祥(四十八歲)駕駛休旅車在金山鄉中山路「北海小站」飲料店前停在路邊畫有紅線的慢車道上,人留在車內,引擎熄火,車前則另有方姓女子的轎車也違規臨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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婦人黃淑卿(五十二歲)騎單車要到市場買菜,從中正路右轉中山路,沿慢車道由北往南騎,因李車阻擋去路,在距離路口約十公尺處偏左往快車道騎,當時洪國(六十三歲)駕駛的淡水客運公車同向駛近。

黃淑卿警覺公車和休旅間空間狹小,約僅一公尺多,往右騎回慢車道,因李車阻礙,單車失控倒地,她滑入公車右前輪後方車底,頭部、背部被公車右後輪輾過死亡。

警方當時將洪國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移送,李國祥列關係人;去年八月檢察官李豫雙偵結逆轉,認為李國祥違停形成路障是肇事主因,改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,洪國未違規,也無應注意而未注意疏失,獲不起訴。

死者鄭姓丈夫不服,聲請再議,理由包括台北縣交通隊的交通調查表寫明「公車時速五十五公里涉嫌超速」,且認為公車車門門框凸出應有勾到單車,黃婦才會摔倒,司機一定有看到單車。

續行偵查的檢察官唐道發改送交通大學鑑定,結果為「車禍前卅四秒,公車車速都未超過卅二公里,並未超過速限五十公里」,「就死者遭輾壓與倒地位置研判,公車應未勾到單車把手,如有勾到,死者身體會沾擦到車體才有往左之分力滑入車底,但未發現」。

檢察官認為台北縣交通隊判讀車速錯誤,因也無證據顯示洪國有看到單車在右前方行進,難認為有過失責任。

轉載 /  http://udn.com/NEWS/SOCIETY/SOC6/5944181.shtml

 

馬路上為何要分成"白線"、"黃線"和"紅線",就是要大家清楚知道這裡"可以停"、"可停一下子"或"不能停"。台灣人守法的觀念不足,而警方取締有時也太以"人情"為考量,當然台灣民意也太過強勢,有時不對的還要硬拗半天。

為何這裡"劃紅線"?就是不能停,停了可能會"引發"車禍。從這個案例看就很明顯,一開始大家都想到可能是公車"開太快"或婦人自己"衝出車道",但是違停的車"擋路"這個問題大家都忽略了,它可能"夾殺"了婦人,也妨礙了婦人右邊可以逃生的路。

這位李姓駕駛可能為圖方便,違規臨停紅線一下子,但是現在要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,看到這個案例,各位開車的朋友們,你們還會再違停紅線嗎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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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轉載][感想]臨停違規在先 婦人氣拖吊態度差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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